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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乒乓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025年04月10日左士萍 | 李思嘉 | 祁琦(实习生聂春对本文亦有贡献)

随着世界乒乓球职业大联盟(World Table Tennis,简称WTT)的商业化浪潮席卷全球,乒乓球运动正经历一场从传统竞技向职业化、产业化深度转型的变革。这一转型在为乒乓球赛事注入商业活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催生了各类复杂的国际体育纠纷。由日前世界冠军因WTT退赛罚款规则而宣布退出世界排名的风波,可见与国际乒乓球相关的争议层出不穷。相较于足球、网球等早已形成成熟纠纷解决体系的运动项目,乒乓球领域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有鉴于此,本文将聚焦乒乓球运动,深入剖析国际乒乓球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性与复杂性,旨在填补这一领域的讨论空白,为乒乓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筑牢坚实的法律根基。

 

一、国际乒乓球纠纷主要类型

 

基于乒乓球纠纷涉及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差异,乒乓球相关纠纷主要可以分为管理型纠纷、技术型纠纷以及合同型纠纷,具体而言:

 

 (一)管理型纠纷

 

管理型纠纷是乒乓球领域较为常见的争议类型,主要源于运动员对相关体育行政管理机关、体育组织或赛事活动组织方作出的处罚和决定的异议。具体而言,这类纠纷涵盖因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或其他管理规范而遭受的纪律处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问题、参赛资格与代表权争议等。

 

其中,禁赛争议无疑是管理型纠纷中的焦点。禁赛处罚不仅直接剥夺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更可能对其职业生涯造成不可逆的深远影响,包括商业价值的急剧下滑、心理压力的显著增加以及长期职业发展的严重受阻。正因如此,运动员在面对禁赛决定时,往往会竭尽全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以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审理的一起美国反兴奋剂机构(United States Anti-Doping Agency,简称USADA)与某美国乒乓球运动员之间的禁赛争议为例。[1]该名美国运动员因在12个月内3次未能提供准确行踪信息而遭受禁赛处罚,随后又在禁赛期间违规参加乒乓球表演赛。USADA依据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0.14.1条,对其作出延长禁赛期的处罚。美国运动员将该裁定上诉至CAS,但CAS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了USADA的处罚决定,裁定延长该名运动员的禁赛期,且已度过的临时禁赛期不予计入。

 

(二)技术型纠纷

 

技术型纠纷在乒乓球赛事中频发,是影响比赛公平性和结果的关键因素之一。这类纠纷主要围绕比赛规则的理解与应用展开,常见类型包括裁判判罚争议、技术规范的执行以及设备合规性等问题。由于乒乓球比赛节奏极快,裁判的判罚准确性往往成为焦点,尤其是在赛点或关键分的判罚上,一次误判可能直接左右比赛结果,引发重大争议。

 

在2008年3月7日首届欧洲女子乒乓球冠军联赛决赛中,技术型纠纷就曾引发轩然大波。[2]在决赛中,欧洲乒乓球联合会(European Table Tennis Union,简称ETTU)指派的国际裁判迟迟未能到场,某德国运动员与某荷兰运动员作为决赛双方均提出抗议,比赛最终由两位德国国际裁判代替执裁,并以德国运动员获胜结束。随后,德国运动员撤回了抗议,但ETTU根据荷兰运动员的要求决定重赛。德国运动员不服,将ETTU的重赛决定向CAS提出上诉,要求维持原比赛结果。CAS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比赛裁判的指派存在不合规情况,但双方球队在比赛开始前已同意使用非ETTU指派的裁判,因此裁判问题不应影响比赛结果的有效性。与此同时,CAS支持了荷兰运动员提出的关于场地灯光不符合标准的主张,认定比赛场地的照明条件不符合规定,构成对《欧洲乒乓球冠军联赛规则》第K.11.3条的实质性违反,比赛结果应当无效。基于上述,CAS最终维持了ETTU的重赛决定。

 

(三)合同型纠纷

 

合同型纠纷主要涉及运动员与所属体育组织或赞助商之间因合同履行等问题而引发的争议。这类纠纷通常围绕人才注册、转会、流动、竞赛报酬及其他收益归属等问题展开。除体育组织与运动员、教练员之间的雇佣合同纠纷外,乒乓球领域还涉及大量关于赞助合同、赛事广告合同、赛事转播权合同等商业合同纠纷。著名运动员与所属体育组织之间的商业权益分配争议时有发生,反映出体育商业化背景下个人权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

 

近期,瑞典乒协与某瑞典著名乒乓球运动员之间因赞助协议引起的纠纷引起广泛关注。2024年巴黎奥运会后,瑞典乒协主张其承担了协会运动员的国际赛事差旅、教练等费用,因此需要通过统一管理赞助权益来维持青训和其他项目开支,要求对协会与所有协会运动员之间的赞助权益协议作出调整,协会运动员在世界杯、欧洲锦标赛、欧洲16强赛及WTT高级别赛事中的赞助收入应归协会所有,协会运动员仅能在WTT低级别赛事中保留个人赞助商标识。[3]出于独立性与商业价值的考量,该名瑞典乒乓球运动员拒绝接受上述赞助权益协议中的条款调整,后续发展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国际乒乓球联合会纠纷处理机制

 

基于上述纠纷解决类型,除合同型纠纷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合意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情况,管理型纠纷及技术型纠纷通常都是基于体育组织的规章制度或比赛参赛表格中的条款予以确定。而国际乒乓球联合会(International Table Tennis Federation,简称ITTF)作为全球乒乓球运动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乒乓球的全球规则和标准,组织世界级赛事,推动乒乓球的普及与发展,自然而然承担了一部分纠纷治理的角色。ITTF内部纠纷治理体系主要涵盖以下三类程序:

 

(一)仲裁程序

 

在2020年ITTF年度大会上,处理国际乒乓球争议的专门司法机构ITTF Tribunal正式成立,涉及《ITTF Statute》相关纠纷的审理权将从ITTF执行委员会转移至该机构。ITTF Tribunal由法律专业人士和体育相关事务的专家组成,设有主席、副主席,以及最多6名其他成员,任期2年。

 

ITTF在《ITTF Statute》中以专章形式为ITTF Tribunal配置了详细的程序规则,涵盖受案范围、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上诉程序等核心事项。ITTF Tribunal的受案范围较为广泛,有权审裁《ITTF Statute》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反兴奋剂规则、残疾人乒乓球分级规则之外的任何条款引起的纠纷(《ITTF Statute》Chapter 8.15.1)。其管辖权可以分为初审管辖权与上诉管辖权:ITTF有权作为初裁机构直接受理并裁决涉及违反《ITTF Statute》第1、2、6、7章相关条款引起的争议,确保争议得到快速解决;同时,对于ITTF Integrity Unit、ITTF Executive Board等机构对涉及《ITTF Statute》第1、3、4、9、10 章相关条款引发的争议所作的决定,ITTF Tribunal亦可行使上诉管辖权,为当事人提供进一步救济(《ITTF Statute》Chapter 8.15.3)。

 

(二)调解程序

 

除仲裁程序之外,《ITTF Statute》亦为乒乓球争议提供了调解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更为灵活、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在ITTF Tribunal对争议享有管辖权、争议各方均为乒乓球相关方且存在有效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任何非纪律争议,以及涉及ITTF道德准则、ITTF反骚扰政策和程序、ITTF选举和任命条例等纪律争议均可提交调解(《ITTF Statute》Chapter 8.40.1)。

 

在调解过程中,争议各方在一名或多名公正的调解员的引导下,本着善意进行谈判,以解决整个或部分争议问题。若争议各方经调解达成和解,各方或调解员有权在和解协议签署后的21天内向ITTF Tribunal申请将调解协议记录作为ITTF Tribunal的决定(《ITTF Statute》Chapter 8.51.1)。若争议未能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各方仍有权向ITTF Tribunal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提起仲裁(《ITTF Statute》Chapter 8.52.1)。

 

(三)残疾乒乓球运动员分类争议上诉程序

 

国际残奥委员会分类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 of Classif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简称BAC)是国际残奥委员会设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残奥运动员分级问题。BAC主要对于残疾程度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裁决,其设置体现了对残疾人体育项目的特殊关怀和程序安排。

 

如果ITTF体系下的残疾乒乓球运动员对其残疾分级结果有异议,或不服因分级过程中的故意虚假陈述所受到的处罚,可以向BAC提出上诉。对于每起上诉案件,BAC通常会从小组成员库中指定三名成员组成听证小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由听证小组主席负责撰写裁决。

 

例如,BAC在2025年1月9日对一例法国残疾乒乓球运动员分级案作出决定。[4]该案中,某法国运动员在2018年中国公开赛后未再使用手部护具参加比赛,并因药物治疗改善了痉挛症状,但却未根据《残疾人乒乓球分级规则》第31.2条提交医疗复查请求。BAC认为,过往事实表明该运动员知道或应该知道在身体情况发生变化并明显改变运动员执行比赛任务和活动能力时,运动员有义务提交医疗复查请求,因此其对身体状况改善的隐瞒构成对分级规则的违反,属于故意虚假陈述,违背了残奥运动的精神。最终,BAC虽未对该运动员施以禁赛处罚,但取消了该运动员自2018年9月至2023年9月五年间的所有比赛成绩。

 

三、ITTF与外部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以WTT退赛罚款争议为例

 

(一)WTT退赛罚款争议背景

 

关于乒乓球相关争议,近期最为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多位知名运动员集体抗议WTT制定的因逾期申请退赛将被处以罚款的规定。WTT自成立以来,为了维持乒乓球赛事热度、确保门票及商业赞助收益,对于参赛选手退赛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根据WTT在2024年12月发布的赛事手册,基于世界排名情况,WTT要求世界排名前列的运动员自动入围WTT大满贯赛、冠军赛和总决赛等重要赛事;如运动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退赛的,将会按照排名进行罚款,金额从250美元到5000美元不等。

 

对于上述霸王条款,多位世界冠军先后宣布退出世界排名,其他知名运动员也纷纷在社交媒体提出异议。事实上,2024年2月份,某非洲乒乓球名将便因身体不适缺席釜山世乒赛而遭到ITTF罚款。随后,该运动员发现WTT冠军赛仁川站与他所在的俱乐部决赛时间安排发生冲突,为避免与俱乐部解约,该运动员优先考虑了俱乐部比赛,提前一个月通知WTT将无法参加比赛,并因此再次受到罚款和排名扣分的处罚。对此,该运动员表示极度不满,提出将向ITTF Tribunal上诉,且如无法得到公正裁决,将继续上诉至CAS。[5]最终,相关处罚被撤回。

 

由此可见,运动员群体对于WTT规则的积怨由来已久,即便WTT在2025年2月更新了赛事手册部分条款,缓解了处罚规则的严厉性。但从WTT整体的参赛手册规定来看,对于运动员管理和限制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故因对WTT处罚不服而产生的争议未来仍有可能继续发生。

 

(二)纠纷解决路径的适用及衔接

 

面对WTT颇具争议的参赛规则以及处罚手段,运动员并非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现行制度为运动员提供了明确的争议解决路径,各解决路径的适用条件及衔接关系如下:

 

1. 初步解决机制:提交WTT Compliance Panel解决。

 

根据WTT赛事手册(2025年版),针对处罚决定,运动员可在收到申诉答复通知或重大违规通知之日起14日内向WTT Compliance Panel申诉。WTT Compliance Panel由1名WTT CEO委派代表、1名WTT法务官员以及1名独立的第三方中立法律顾问组成,将在28天内通过审阅书面材料、召开听证会等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及作出最终裁决。

 

2. 上诉解决机制:提交ITTF仲裁。

 

根据《ITTF Statue》Chapter 8.15.3及8.15.4,对于适格决策机构作出涉嫌违反《ITTF Statue》及其相关文件(包括WTT规章制度)项下特定规定的裁决,ITTF Tribunal具有上诉管辖权,当事人上诉的期限为自收到裁决之日起的21天。基于此,运动员如对WTT Compliance Panel基于WTT退赛规则作出的裁决不服,可向ITTF Tribunal提起上诉。[6]

 

在法律适用层面,根据《ITTF Statute》Chapter 8.16.1,ITTF Tribunal应当优先适用ITTF内部规则,在内部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ITTF Tribunal 可以适用瑞士法或其他其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并需说明理由。因此,ITTF Tribunal可基于前述规定相应进行裁决。

 

3. 终局解决机制:提交CAS仲裁。

 

根据《ITTF Statute》Chapter 8.37,当事人在收到ITTF Tribunal做出的裁决后,有权在21日内向CAS提交上诉声明(Statement)。并且根据《CAS仲裁法典》第R51条,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0天内,上诉人还应向CAS提交一份上诉状(Appeal Brief)进一步说明己方主张,或书面通知CAS将上诉申请内容视为上诉状,否则将视为撤回上诉。

 

基于上诉声明及上诉状,CAS将形式审查是否有权仲裁,并在通过审查后推进组庭及听证等程序。根据《CAS仲裁法典》第R58条,上诉程序的准据法包括被上诉决定适用的体育规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做出决定的体育组织所在地国的法律以及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因此,CAS最终可基于前述准据法作出终局且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裁决。

 

4. 后备补救机制:法院司法审查。

 

(1)瑞士联邦最高法院

 

依据《CAS仲裁法典》第R28条的规定,其仲裁地恒定为瑞士洛桑,因而当事人如对CAS裁决不服的,可根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予以重审。

  • 针对撤裁路径:

根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第100.1、190条,在裁决公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撤裁申请。当事人可申请撤裁的事由包括:(1)独任仲裁员指定不当或仲裁庭组成不当;(2)仲裁庭错误行使或拒绝行使管辖权;(3)仲裁庭超裁或遗漏裁判;(4)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或未能保护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5)裁决违反公共政策。

 

从上述撤裁事由以及当前瑞士司法实践来看,瑞士联邦法院侧重于对程序正义的审查,除少数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事项外,当事人很难因裁决内容存在不妥而成功撤裁。

  • 针对重审路径:

根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第123、124条,重审申请通常须在发现重申事由之日起90日内提出,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裁决生效后的10年。当事人可申请重审的事由包括:(1)裁决受到犯罪行为之影响;(2)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如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批准重审,则裁决将被发回CAS重新作出裁决。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4A_318/2020号案中,运动员在CAS裁决作出后发现首席仲裁员在社交媒体中对于黄种人、中国人的歧视言论,进而提出对首席仲裁员中立性、公正性的质疑,并以此为由成功说服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将裁决发回重审。[7]

 

(2)欧洲人权法院

 

鉴于CAS仲裁地瑞士系《欧洲人权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属地管辖对于违反人权的CAS及瑞士法院裁决同样具有管辖权。虽然欧洲人权法院的被告为国家,但是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可采纳性标准的实践指南》第201段的说明,被告国作为国际组织总部所在地需要为其国内法无法保障国际组织给个人带来的人权损害负责。因此,运动员可以瑞士作为被告向欧洲人权法院请求救济。

 

不过,从现有实践来看,虽然曾有运动员因不服CAS或瑞士法院裁决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但是鲜有成功案例。因此,该种路径虽然现实存在,但总体难度较大,可作为挑战生效裁决的终极法律手段看待。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际乒乓球运动的职业化发展,相关的乒乓球纠纷也日益涌现,例如,WTT的退赛罚款争议引发了运动员的广泛不满,凸显了在赛事商业化背景下运动员权益与赛事组织利益之间的冲突。当前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日益复杂的竞赛环境,不断提高的公平性要求以及对于运动员基本人权的保护,仍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因此,为了乒乓球运动的健康发展,需要规则制定者、裁判队伍、运动员和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为乒乓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筑牢坚实的法律根基,推动乒乓球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持续繁荣。

 

注释:

[1] 参见国际体育仲裁院网站,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CAS_Award_9926.pdf,2025年4月8日访问。

[2] 参见国际体育仲裁院网站,https://jurisprudence.tas-cas.org/Shared%20Documents/1530.pdf,2025年4月8日访问。

[3] 参见瑞典乒协网站,https://sbtf.se/forbundet/en-vag-framat-for-svensk-bordtennis/,2025年4月8日访问。

[4]  参见国际乒乓球联合会网站,https://db.ittf.com/sites/default/files/public/2025-03/ITTF_vs_Herrault_reasoned_decision_signed.pdf,2025年4月8日访问。

[5] 参见PingSunday网站,https://pingsunday.com/quadri-aruna-vs-world-table-tennis-a-battle-for-fairness-in-the-sport/,2025年4月8日访问。

[6] 需要说明的是,在2024年及之前,基于当时的WTT赛事手册规定,只有ITTF Tribunal对于处罚决定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然而,WTT赛事手册(2025年版)首次明确将处罚决定的初始管辖权行使机构从ITTF Tribunal修改为WTT Compliance Panel,但却未在条文中进一步明确ITTF Tribunal的管辖权范围。因此,两者管辖权衔接问题尚未有定论,有待后续法律实践进一步明确。

[7] 参见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网站,https://www.bger.ch/files/live/sites/bger/files/pdf/en/4a_0318_2020_2021_01_15_T_e_13_55_47.pdf,2025年4月8日访问。